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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国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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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谋国自残之父食子—国盗之九姬昌5

  (续前)姬昌之所以在重重困难中崛起,得益于姬昌智商高外,更得意于其人性最为突出的特点——隐忍和舍得和坚持。坚定不移的执行其制定的西周的政治经济方面政策,舍得既得利益,更得意于其坚忍的个人品行,更有人性底线的舍得儿子,更能坐七年政治牢狱而不疯不傻不死不灭,其所能忍人之所不能忍,或者说是一种残忍的忍耐。忍耐的最高境界就是不但不消极怠工或反抗,还要竭尽全力帮助侮辱自己的人,故《周书》中说: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诗曰:『将欲毁之,必重累之;将欲踣之,必高举之』;残忍的最高境界是不但敢吃人肉,而是还能吃下自己亲生骨肉亲儿子的肉。
  在完成于明朝的小说《封神演义》中,对商纣王如何把伯邑考作成肉饼让文王吃描绘的很明白。把姬昌的形象塑造的很正直伟大,使绝多数人认为文王吃伯邑考是被迫的,是纣王逼他吃的,姬昌肯定是超级不愿吃儿子的肉的,因为不吃他就活不了,也就逃不到西岐,反正人都成了肉饼,被逼无奈一闭眼咬牙才吃了几口,才通过了纣王的忠心认证活了命逃回西岐。可鄙人认为这里论的并不是关于被动与不被动的事儿,关键是最可怕的一点:为了保命为了活命——只要你敢做他就敢吃的精神。有人说姬昌吃儿子伯邑考的肉汤是被逼无奈,不能怪姬昌,怪只能怪纣王把他儿子做成肉汤,因为不吃后果很严重,会被纣王杀的,但我们不尽要问一问,当生死摆在个人面前,人做事做人的底线究竟能跌到什么份儿?道德是不是像一些炒股的所说的股票那样,能从房顶跌到地板,又从地板跌到地下室,可从地下室还能跌到地狱,而地狱一看还有十八层。究竟有没有个底线?
  希腊神话中宙斯放逐了他的父亲克洛诺斯才成为宇宙的主宰,而宙斯的儿子坦塔洛斯是阿耳戈斯或科斯林的国王,他是佩洛普斯和尼奥柏的父亲,他居然把自己的儿子佩洛普斯剁成碎块宴请众神,因此在冥间受到惩罚,宙斯罚他站在没颈的水池里,当他口渴想喝水时,水就退去;他的头上有果树,肚子饿想吃果子时,却搞不到果子,永远忍受饥渴的折磨;还说他头上悬着一块巨石,随时可以落下来把他砸死,因此永远处在恐惧之中。
  制作肉汤的纣王之狠毒先且不论,但当纣王用伯邑考之肉汤试探被其软禁的文王姬昌时,没料到文王比他还无底线,竟然为了活着回他的西岐,毅然亲口喝下用皇长子伯邑考熬的肉汤。俗语不是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吗!姬昌就做得很到位,为了活着你纣王辛受敢用他姬昌亲儿子的肉做成汤,他文王姬昌就敢一口口吃喝到自己肚子里。说到这,有人则去扯姬昌被动、被胁迫之说,而把罪名安在辛受的头上,或说这是姬昌的大智慧“小不忍则乱大谋”!可是作为一个有人性的人,最关键的一点你得弄明白:作为人是否可以为了活命放弃一切道德底线?设想一下,如果都像文王那样为活命什么都敢做,那我国新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就没有那些为了理想毅然赴死的硬骨头先烈们了,如戊戌六君子、秋瑾、李大钊等,也没有前几天热播的《绝命后卫师》里被俘后把自己的肠子掏出来扯烂的师长陈树湘了。鄙人认为这不怨姬昌只怨纣王,似乎跟不怨汉奸只怨日本人、不怨贪官墨吏只怨贿赂小人是一样的狗屁逻辑!因此论及姬昌之行为,不论其主动也好或被动也罢,他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为了自己活命,敢吃下自己亲儿之肉的魔鬼吃肉人。有他这个带头大老黑,盗窃国家之大强盗们就可以抛弃人世间一切道德之束缚而去肆意杀戮了,而那些软骨头们在面临生死时就可以堂而皇之寻找一切救命稻草为其苟活之阶梯,进而卑躬屈膝奴颜媚骨去泯灭骨肉亲情而苟活,一如抗战时期投身倭寇的汪精卫大人,眼见山河破碎骨肉同胞涂炭于血海却高喊曲线救国的狗血论调,终究是完全没有了人之底线。姬昌老大人由此开创中国先秦史籍中为了活命、为了王权而父吃子的黑暗历史,成为先秦历史上盗尽人之底线、进而冲击禽兽之自残食子之底线的国盗。
  不幸的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现实社会中,就有类似拷问人性的案件发生:2009年7月,一起绑架杀人案引起了网络、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据报道,为了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2008年10月14日,一个8人犯罪团伙在平顶山市区绑架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男,时年23岁,新华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为敲诈钱财强迫其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24岁的女设计师王某,并胁迫其用绳子勒死该女子。平顶山检察院对此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强迫王某与夏某脱光衣服,然后让王某去猥亵夏伟业的。强行逼迫其强暴、勒死另外一名遭劫持的女人质,拍下照片后将其放回。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他人勒压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受到惊吓,至今未上班,目前仍在接受心理治疗。(7月22日《新京报》有载)。在2009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中,警方称,两人在胁迫下发生了性关系;而检方起诉书中称,虽然绑架者胁迫,但两人因故未发生性关系。2010年09月29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3名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5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死缓不等。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内,院长郭保振宣判后,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3名罪犯被带往刑场,执行死刑。宣判中公布了两级法院认定的“10•14”大案的事发经过:
  2008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陈书勤、郭宏杰伙同另外3人,按照石书伟的提议,到平顶山市体育路某宾馆后院守候,将返家的被害人夏某(男,时年23岁,新华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挟持后,带到该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村的一间租赁房内,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尼龙绳、铁丝等将夏某捆绑并套上面罩。主犯石书伟得知夏某已被绑架到指定地点后,又指使其他人按计划方案绑架第二名人质。当天23时许,陈书勤等人驾车到许昌市区,将24岁的女设计师王某挟持到该租赁房内。省高院终审裁定载明,为迫使夏某同意交纳500万元的赎金,陈书勤、郭宏杰等人对夏某进行殴打,并强行让夏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夏某不从而未得逞。这些人又威逼夏某使用绳子勒死王某,遭夏某拒绝后,强迫夏某坐到沙发上,又将王某背靠夏某腿部坐在前面,用一条尼龙绳强行套住王某的颈部,绳子两端缠在夏某的手臂上,又持另一条尼龙绳套住夏某的颈部。由曲国伟按住王某的双腿,陈书勤向前推王某的上身,刘德林、郭宏杰往后拉套在夏某颈部的绳子,致夏某脸色变紫,王某昏迷。其后,刘德林、曲国伟开车将夏某送到郊外,让其回家筹集赎金。陈书勤、郭宏杰见王某尚有呼吸,二人再次共同勒王某的颈部,致其死亡。次日凌晨6时许,陈书勤、郭宏杰等人唯恐罪行败露,驾车至郏县茨芭乡清泉村附近,将王某尸体抛弃到一废弃矿井内。500万元,夏某被放回后,绑匪石书伟等人多次打电话向夏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价码”从1000万元最后降到500万元,未能得逞。夏某在被放回的次日,也就是2008年10月15日的上午,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新华公安分局报案,详细讲述了遭绑架的过程。同年11月5日宣布告破,8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团伙8名成员均为刑满释放人员(据有关调查,其中6人曾在河南洛阳豫西监狱服刑,且均为重刑犯。6人在狱中相识,出狱后开始结伙。该团伙成员石书伟等6人,都曾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巧合的是,6人均在洛阳豫西监狱服刑时被减刑,且提前获释。其中,有一名疑犯,被判无期徒刑后获6次减刑,最终于2005年出狱。)2009年8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8名罪犯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同年11月3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就3名被告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后,平顶山市中院昨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无论是办案民警还是主审法官,更多地认为“这起案件比较罕见,是个个案,无论是遭绑架的男人质还是女人质,都是受害者”。公安人员认为“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但网络上有人引用法律界的另一典型案例予以驳斥:某村女干路遇歹徒,应歹徒要求,女干将自行车交给歹徒。乘歹徒蹲下看车时,女干抡起打气筒打昏歹徒,并逃跑。后女干投宿至不远处的一户人家。户主老妇对女干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与女干同睡,女干睡于床塌外侧。歹徒清醒后回家,听其母描述,方知女干投宿自家。为阻止女干报案,歹徒遂起杀意,并与其母谈了此事。母子俩的谈话被女干听到,于是女干与歹徒妹妹调换位置睡觉。半夜,歹徒摸黑进了房间,对准床塌外侧即砍,结果被杀害的正是歹徒妹妹。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女干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兴良教授在《规范刑法学》一书中的精彩论述。对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综观发生在平顶山的这起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更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还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紧急避险过当的当事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公安机关未将检察官夏某列入犯罪嫌疑人行列的做法不仅欠妥,而且也有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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